航空服务与音乐学院教师琴房管理规定(试行)
教师琴房是音乐专业教学的重要场所,为维护好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琴房设备的安全,特制定以下规定:
1.教师琴房是教师上课和备课的场所,教师是所分配琴房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琴房的管理和使用。
2.教师琴房严禁用镜子或其他物品遮挡房门玻璃,琴房内严禁使用电器(电炉、热的快、取暖器、电饭煲等);严禁在钢琴上放置水杯、食品等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琴房和在琴房吸烟。
4.教师对所分配琴房的设备负有保管责任,正常教学使用中造成损坏的,应即时向实践教学中心通报;未即时通报的,所需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5.教师不得利用学院教学琴房进行收益性质的教学活动,否则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6.教师使用完琴房后,必须盖好器乐,整理好内务并检查门窗和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
责任编辑:彭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