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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航空大学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09 12:41:51 浏览次数: 【字体:

 

南昌航空大学

校综治字〔20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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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航空大学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南昌航空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南昌航空大学

 2023年6月27日

 

 

 

南昌航空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建平安校园,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南昌航空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各部门以及驻校的外单位,在学校范围内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所有人员(含聘用、务工、经商等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师生员工。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须在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同时取得南昌航空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进入校园必须接受号牌查验。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校内集中充电场所进行充电,不得私自拉线充电。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园内违规行驶、乱停乱放,自觉听从指挥,有序通行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七条  转弯的电动自行车应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车辆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第八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管理。凡需要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主,须持本人身份证、电动自行车登记证,经保卫处审核通过后发放“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第九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由保卫、学工、后勤等部门根据校园情况确定最大承载量,剩有余额时,师生员工确实有需要的,经所在单位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可申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无余额则停止申领。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履行好单位管理职能,主动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引导,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好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停车秩序。

第十一条  校园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上下课(班)高峰时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二)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三)遇前方行人横过道路或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应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饮酒后或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

(三)禁止逆行;

(四)禁止双或单手脱把、手中持物骑车、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攀扶其他车辆;

(五)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使用手机;

(六)禁止违规搭载;

(七)禁止在校园骑行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电动自行车堵塞消防通道;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堵塞交通通道,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三)禁止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位;

(四)禁止私自拉线充电;

(五)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六)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和充电。

第十四条  无牌无证、假牌套牌和无校园通行证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内行驶。对在校内行驶的无牌无证、假牌套牌和无校园通行证电动自行车,保卫处将进行暂扣处理。师生员工可凭购买发票、合格证、保证书等相关材料,到保卫处领回后自行处理,但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无牌无证、假牌套牌和无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将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师生员工在校内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为处理如下:

(一)酒驾、毒驾电动自行车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取消校园通行资格。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校园通行资格。

(二)违规停放。第1次发现给予口头警告,第2次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3次发现取消校园通行资格,同时计入所在单位平安建设考核。以上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事件性质进行追责。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载、逆行、超速等行为。第1次发现给予口头警告,第2次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3次发现取消校园通行资格,并计入所在单位平安建设考核。以上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事件性质进行追责。

(四)对当年取消校园通行资格的师生员工,抄告至本人所在单位,并与个人年度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等挂钩。

(五)对当年取消校园通行资格的在校内务工、经商等人员,由后勤管理处或昌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结果抄告保卫处。

第十六条  校外人员临时驾驶电动自行车入校的,按报备程序办理。严禁校外人员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或超标电动自行车入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夏贤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