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校研字〔2025〕52号)
南昌航空大学
校研字〔2025〕52号
南昌航空大学
关于印发《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经学校 2025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昌航空大学
2025年4月3日
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纪律处分,应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研究生纪律处分,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依法依规保障研究生申诉权。
第一章 纪律处分种类及具体适用
第四条 研究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纪律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6-12个月为期(毕业班研究生不得少于3个月),自纪律处分作出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 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根据察看期间表现给予如下处理:
(一)表现良好的,可按期终止对其察看;
(二)无明显进步的,学校可作出延长“ 留校察看”决定;
(三)有突出表现的,提前终止对其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四)察看期内因违法、违规应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坦白错误的;
(二)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在结伙违纪事件中,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或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触犯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或纪律处分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学校声誉的;
(八)违纪行为发生后,隐瞒违纪行为,私下协调处理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规定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按下列方式进行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刑事犯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煽动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非法刊物和宣传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或组织、拉拢他人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等活动,或在学校举行宗教活动、发展教徒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经教育拒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搜集和组织、胁迫、教唆、指使他人搜集师生户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宗教信仰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淫秽资料,或非法的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从事非法陪酒、陪舞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初次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进行造谣、传谣、传播非法内容或以其他手段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发表不当言论,煽动群体性事件等有损学校声誉和危害校园稳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伤害他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窃取、偷窥、偷拍及其他方式侵害或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谩骂、威胁、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直接参与或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虽被电信网络诈骗但被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作案价值超过1000元或屡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抢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抢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经教育不改的(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11至2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23至3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36至47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48至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的,或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教学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如拒不执行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不参加校、院规定的集体活动(如全校大会、公益劳动、运动会等)的,按旷课论处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对在校外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其他活动期间擅自离队(每天按5学时计)的,应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处分后,再次违纪或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在学习、科研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或诚信要求的,视情况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伪造或涂改推荐信、鉴定评阅意见、论文答辩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或导师、专家签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
技术报告、研究数据等),或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弄虚作假,伪造、编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研究结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或原料,或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等违反实验安全的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的,根据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擅自离校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超过4日不足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超过6日不足8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超过8日不足10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超过10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斗殴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团伙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伤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造成结伙斗殴者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以及使用器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对拒绝或拖延向受害者赔偿的,应加重处分。
(二)违反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1.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园内驾驶无牌 (含校园牌照)或拼装、改装、加装等不符合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驾驶假牌 (含假校园牌照)、套牌电动自行车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宿舍、图书馆、会场、道路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打砸物品等扰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研究生言行应文明、礼貌、庄重、正当。对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用下流语言、举止侮辱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恋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因酗酒引起犯有本款以上行为的,从重处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 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变更、 冒领、 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医疗费用等相关荣誉或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研究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 定,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研究生宿舍、床位,以及妨碍学校正常调房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 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研究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不遵守宿舍楼作息时间,宿舍楼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的,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的,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擅自在集体宿舍使用电热器具、燃器具或私接电源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 因私接电源、吸烟、违章使用电器等行为导致设备损坏、造成火警或人员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火灾等严重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楼宇等室内场所为各类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将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在集体宿舍私自接拉网线,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研究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研究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统一由学校领导,分管校领导负责,研究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违纪,依据下列程序和权限进行纪律处分:
(一)违纪发生后,相关学院立即组织查证,及时向研究生工作部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沟通处理意见;
(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学校授权由学院研究决定,并及时将处分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三)对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院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工作部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纪律处分材料应包括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学院应将拟做出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以及事实、理由及依据,书面通知研究生本人,指派专人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记录;拟受处分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听取陈述和申辩之后,记录人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归入处分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生做出纪律处分的,应当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处理、纪律处分决定以及纪律处分告知书等,由学院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并须由研究生本人在回执上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研究生拒绝签收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研究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研究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处理、纪律处分的材料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的,处分期内取消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记过以下纪律处分,处分期满后,学生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可作出解除决定。留校察看处分期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复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作出解除决定。除不予提前解除的留校察看处分外,毕业年级学生的纪律处分,可根据学生表现和毕业时间 申请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的,按规定应给与纪律处分的,给与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纪律处分解除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纪律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处分等级“ 以上”含本级;所列数字“ 以上”含本数字;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类似的条款做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校研字〔2019〕5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