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南昌航空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航空大学章程》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含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及具体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纪律处分到期后(开除学籍处分除外),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予以解除。解除纪律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纪律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在结伙违规、违纪事件中,协助学校查处违规、违纪事件或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的违规、违纪情形。
第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规、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触犯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或纪律处分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七)违纪行为发生后,隐瞒违纪行为,私下协调处理的;
(八)其他应当加重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在纪律处分期间受到新的纪律处分的,其纪律处分期为原纪律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纪律处分期限之和。
曾经两次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第三次违规、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视为屡次违规、违纪。三次纪律处分(含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的纪律处分)中有一次为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第三次违规、违纪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节 扰乱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日以下治安拘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1日以上 15 日以下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构成刑事犯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煽动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非法刊物和宣传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或组织、拉拢他人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等活动,或在学校举行宗教活动、发展教徒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经教育拒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搜集和组织、胁迫、教唆、指使他人搜集师生户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宗教信仰等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淫秽资料,或非法的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从事非法陪酒、陪舞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初次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3.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进行造谣、传谣、传播非法内容或以其他手段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发表不当言论,煽动群体性事件等有损学校声誉和危害校园稳定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伤害他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过失伤害他人,尚未触犯法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窃取、偷窥、偷拍及其他方式侵害或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侮辱、谩骂、威胁、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 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接参与或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虽被电信网络诈骗但被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 违反学习、科研及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经教育不改的(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1至2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23至3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36至47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48至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的,或未经批准连续两教学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如拒不执行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 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考试违规和考试作弊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处分后,再次违纪或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参与教学、科研的过程中,违反相关纪律规定或诚信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和扰乱学校管理与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1.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斗殴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团伙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伤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造成结伙斗殴者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以及使用器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对拒绝或拖延向受害者赔偿的,应加重处分。
(二)违反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1.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园内驾驶无牌 (含校园牌照)或拼装、改装、加装等不符合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驾驶假牌(含假校园牌照)、套牌电动自行车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宿舍、图书馆、会场、道路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打砸物品等扰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学生言行应文明、礼貌、庄重、正当。对发生下列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用下流语言、举止侮辱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恋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变更、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医疗费用等相关荣誉或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大学生基础文明道德公约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以及妨碍学校正常调房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住房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不遵守宿舍楼作息时间,宿舍楼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者,恶意躲避宿舍门禁系统未归的,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擅自在集体宿舍违规存放、使用电热器具、燃气具等学校规定禁止使用的电器,私接电源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私接电源、吸烟、违章使用电器等行为导致设备损坏、造成火警或人员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火灾等严重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宿舍、楼宇等室内场所为各类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将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饲养动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多次晚归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 除应退还赃款、赃物和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财产价值不足200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财产价值200元以上,不足1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财产价值在1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小偷小摸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纪律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由学校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各学院要及时组织查证。涉及不同学院的,由相关学院共同调查,必要时可以设立联合调查组。违规、违纪调查清楚的,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上报书面说明、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校授权学院研究决定。纪律处分作出后,及时将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材料应包括违规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其他必要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有两名及以上人员在场。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处理、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须由学生本人在回执上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两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主页公告方式送达。
(四)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记过以下处分,处分期满后可以提出解除处分。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由教务部门或学生工作部门研究,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
除特别说明不予提前解除的留校察看处分外,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根据学生表现和毕业时间,可以申请提前解除。
在留校察看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各种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处分等级“以上”“以下”含本级;所列数字“以上”“以下”含本数。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南昌航空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9月1日修订。原《南昌航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