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服务与音乐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南昌航空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24〕44号)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为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学工办成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
三、奖励名额及额度
第三条 奖励名额总额由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分三个档次:一档(特别困难)4400元,二档(困难)3300元,三档(一般困难)2200元。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3300元。
第五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等类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四、评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评选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班级成立5-7人民主评议小组:班主任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若干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申请助学金学生不能成为小组成员)。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调查、甄别、审核学生申报内容,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校表现、学习生活实际等情况,以班级为单位按照班级人数的20%进行民主推评。
3.班级评审:对审查通过同学的主要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候选人简要介绍,简要介绍要采用隐匿其姓名等方式保护其隐私,再公示简要介绍,召开民主评议会。班级评审小组将民主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4.学院推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候选人的情况等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报党政联席会通过,无异议后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六、教育管理
第八条 如发现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行为;
3.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修读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七、其他
第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内容及未尽事宜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航空大学航空服务与音乐学院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