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服务与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南昌航空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24〕43号)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为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学工办成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
三、奖励名额及额度
第四条 奖励名额总额由校学生处根据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五条 奖励额度: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四、申请条件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七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处分,评选时已解除处分的除外。但上学年有处分的取消当学年评选资格。
第八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九条 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综合素质突出,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平均学分积(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列,且无重修、必修课无补考和不及格现象;
1、上学年平均学分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连续多次获得一等奖学金的优先考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本专业年级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具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本专业年级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五、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生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初评。根据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推评。
3、学院审核。学院在学习、科研、社会工作、获得荣誉、为校院集体所作贡献等项目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量,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报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获奖学生名单批复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及奖金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生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内容及未尽事宜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起实施。
南昌航空大学航空服务与音乐学院
2024年9月12日